詞條
詞條說明
1、債權人未申報債權,將喪失《企業(yè)破產法》規(guī)定的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,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、表決權、異議權、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。2、債權人未按期申報,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。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,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,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。3、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,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,在重整計劃執(zhí)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
(2014年4月28日較高人民*審判***1614次會議通過,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)為正確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*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《*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《*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《*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等法律的規(guī)定,結合審判實踐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**條 當事人、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依照公證法*四十三條規(guī)定向人民*起訴請求民事賠償的,應當以公
張某、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訴人(原審原告):張某。委托訴訟代理人:王銘坤,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。委托訴訟代理人:段貴成,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。被上訴人(原審被告):王某某。被上訴人(原審被告):孫*。被上訴人(原審被告):青島鑫誠麥迪隆購物商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王懷杰,總經理。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:宋雯,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。上訴人張某與被上訴人王某某、孫*
清算組成員明知職工構成并在進行鑒定,卻未考慮其待遇給付的,構成重大過失,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要旨:公**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,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并正在進行等級鑒定,卻未考慮其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,從而給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,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,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,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,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酒店經
公司名: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
聯系人: 段貴成
電 話: 18106397077
手 機: 18106397077
微 信: 18106397077
地 址: 山東青島嶗山區(qū)同安路886號榮柏財富中心A座十樓
郵 編:
免費律師在線咨詢 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擁有豐富的法律資源
¥1999.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