詞條
詞條說明
青島市北區(qū)離婚糾紛委托 解除婚約 運營正規(guī)
*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依照《保險法》*21條*3款、*60條*1款、*63條的規(guī)定:“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*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,投保人、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”、“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*”、“被保險人死亡后,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(chǎn),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”。依照上述規(guī)定和我國《民法通則》《婚姻法》《繼承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
40.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,*不予受理。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,屬于婚姻法*三條、*三十二條、*四十六條規(guī)定的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”的除外。法律依據(jù):《*關于適用《*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條:“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,*不予受理。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,屬于婚姻法*三條、*三十二條、*四十六條規(guī)定的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”的,*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?!?/p>
? ?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(qū)人民*刑 事 判 決 書(2018)魯0213刑初542號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(qū)人民*院。被告人曹某某,男,生于山東省青島市,漢族,小學文化程度,無職業(yè),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。因犯信用卡詐騙罪,于2013年被判處免于刑事處罰;因犯盜竊罪,于2013年10月被青島市市北區(qū)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;因犯盜竊罪,于2016年被青島市李滄區(qū)人民*判處拘
院一審判決后發(fā)生債權轉讓的是否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?裁判主旨原告在一審判決后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,此舉并不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,涉案的判決結果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。同時,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仍然存在,二審*是否變更訴訟當事人對該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數(shù)額不產(chǎn)生影響。爭議焦點一審判決后發(fā)生債權轉讓是否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?裁判意見院認為:《*關于適用的解釋》*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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