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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某1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山東省平度市人民*民事調解書(2017)魯0283民初10268號原告:韓某1,男,1969年11月6日生,漢族,住平度市經(jīng)濟開發(fā)區(qū)。被告:劉某,女,1969年4月17日生,漢族,住平度市。委托訴訟代理人:段貴成,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。原告韓某1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,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韓某1向本院提出
青島**有限公司與**科技(嘉興)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
青島**有限公司與**科技(嘉興)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原告(反訴被告):青島**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(qū)上清路8號。法定代表人:李**,執(zhí)行董事兼總經(jīng)理。委托訴訟代理人:段貴成,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。被告(反訴原告):**科技(嘉興)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(qū)城南街道開禧路1128號。法定代表人:楊**,董事長。委托代理人:汪韻夏、葉思思,浙江凱信律師事務所律
本案中,章某在病發(fā)后,北京急救中心根據(jù)章某病發(fā)的地點調度某區(qū)救援中心前往救援。某區(qū)救援中心根據(jù)章某的癥狀,在其簽字確認并對其告知接診醫(yī)院后將其送往A醫(yī)院進行救治,該中心的轉診行為符合“就近、救急、就救治能力并兼顧患者意愿”的原則,并無不妥。從救治行為來看,分為救援中心的前期救援和A醫(yī)院診療兩個階段。某區(qū)救援中心接到指派到達現(xiàn)場后,對章某進行了必要的檢查,并根據(jù)章某的臨床癥狀及心電圖等檢查結果作出初
清算組成員明知職工構成并在進行鑒定,卻未考慮其待遇給付的,構成重大過失,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要旨:公**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,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并正在進行等級鑒定,卻未考慮其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,從而給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,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,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,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,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酒店經(jīng)
公司名: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
聯(lián)系人: 段貴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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