詞條
詞條說明
小弟手持公證遺囑欲占遺產(chǎn),律師為其他兄妹成功爭取法定繼承
案情簡介 原告:文大哥、文二哥、文三姐、文四姐 被告:文五姐、文六弟 林女士律師:張萍律師 張樹霞律師 文大爺與文大娘原系夫妻,雙方育有三子三女,分別是文大哥、文二哥、文三姐、文四姐、文五姐、文六弟。2005年9月,文大爺去世,生前未留有遺囑。2017年4月,文大娘去世,生前留有公證遺囑。 文大爺生前承租了北京市某區(qū)的兩處公房,其中一套公房于1995年轉(zhuǎn)私,1999年登記至文大爺名下,此為1號房產(chǎn)
已有判決認定復婚協(xié)議有效,律師以限制離婚為由逆風翻盤
案情簡介 原告:孫先生 被告:張女士 主辦律師:苗莉莉律師 注:原被告及其子女姓名均為化名 孫先生與張女士于2006年2月結(jié)婚,2008年生育一女孫小妹,后因感情不和,二人在2011年5月協(xié)議離婚。 2012年二人決定復婚,復婚人雙方簽署了《復婚協(xié)議書》,其中條款約定“復婚后該房產(chǎn)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…”;條二款約定“復婚后如果男方提出離婚,該套房產(chǎn)產(chǎn)權(quán)原屬男方的一半劃歸女兒孫小妹名下,名過戶發(fā)生的相
四兄妹因照顧癡呆老母起糾紛,律師助長兄固定輪流贍養(yǎng)制度
案情簡介 原告:鄭大娘 原告法定代理人:趙大哥 被告:趙二姐、趙三姐、趙四姐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師:苗莉莉律師、王婧宇律師(實習) 鄭大娘出生于1932年,她與丈夫育有四個孩子,分別是趙大哥、趙二姐、趙三姐和趙四姐。1960年左右,鄭大娘曾入住某精神病醫(yī)院。出院后,鄭大娘拒絕服藥,意識清晰,但是智力嚴重受損。自2015年開始,鄭大娘記憶力急劇減退,失去勞動能力,需要專人貼身照顧。 因鄭大娘只認自
強勢長兄與妹爭奪遺產(chǎn),巧用對方證據(jù)為我方贏得利益大化
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:父親林大爺、母親李大媽 繼承人:林先生(被告)、林女士(原告) 原告代理律師:王利萍律師 注:原被告姓名均為化名 2013年林女士的母親去世后,為便于照顧老人,林女士一家將林大爺接到家中一同居住,2014年林大爺表示想要回到自家老房中生活,但當時該套房屋是哥哥林先生在居住。 林先生表示想要父親住回老房子可以,但林女士必須簽訂一份放棄繼承承諾書(以下簡稱承諾書)。為滿足老父親的心
公司名: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
聯(lián)系人: 易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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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機: 132631827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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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: 北京朝陽建外北京市朝陽區(qū),賽特大廈3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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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(wǎng) 址: jialilaw.b2b168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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