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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理法院: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 號:?(2019)津02民終2688號案 由: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日期: 2019年06月0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(2019)津02民終2688號上訴人(原審被告):劉某,男,1958年4月12日出生,漢族,無職業(yè),住天津市濱海新區(qū)。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:逯某,男,1946年1月13日出生,漢族,津南區(qū)人才服務(wù)中心退休工人,住天津市東
當(dāng)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,應(yīng)當(dāng)附有中文譯本。一、起訴的條件。1、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(guān)系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2、必須有明確的被告(被告是個人的,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證、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;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經(jīng)濟(jì)組織的,可查工商登記材料等來確定。個體工商戶以業(yè)主為原、被告)。3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(shí)、理由(“具體的訴訟請求”是指原告請求的事項(xiàng)、訴訟標(biāo)的必須明確、具體,不
一、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糾紛 1、定金在簽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證明合同,因此,在一般情況下,定金是在合同簽定后才收取的。但時下的購房定金,卻是在正式的商品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繳交的,反而成了合同簽訂和成立的前提條件。就一般商事合同來說,由于交易雙方對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,因此,一般商事合同在訂約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礎(chǔ),但是,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,很難做到消費(fèi)者與開發(fā)商交易信
摘要:案由: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?fù)品粚忓e誤判決——勝訴。戴律師在本案被告某房產(chǎn)中介公司一審敗訴后,接受其二審的委托,就買方陳某訴賣方何某及委托人某房產(chǎn)中介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通過代理上訴后,二審勝訴。在二審階段,戴雪靜律師通過艱苦的舉證及多次開庭,終于向法庭展現(xiàn)出本案的大部分客觀真實(shí)情況。最后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中的第四項(xiàng)即某房產(chǎn)中介公司承擔(dān)連帶給付責(zé)任項(xiàng);并且二審法院判定原一審判決中案
公司名: 上海申倫(天津)律師事務(wù)所
聯(lián)系人: 戴律師
電 話: 13821592924
手 機(jī): 13821592924
微 信: 138215929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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