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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簡介】 被告張某于2003年11月25日進入原告某公司工作,雙方于2008年12月31日簽訂了期限為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。被告擔任某門店的電腦主任職務。2008年9月13日被告在原告舉辦中秋促銷活動期間,在征得了業(yè)務部賀財務部的同意后,以團購形式向某公司銷售30臺某**電腦。時候被告因工作失誤未按照原告的規(guī)定辦理團購申請單。2010年4月6日原告進行了通報,
基本案情 張某于1998年進入某照明電子(上海)有限公司從事質量檢驗的工作,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張某的月工資;同時,在《員工手冊》中約定“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基本工資的70%”,某照明電子(上海)有限公司也是按照《員工手冊》的規(guī)定來支付加班費。2011年6月張某離職,并于同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基數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要求單位支付在職期間所有加班工資差額部分。 爭議焦點 1、 單位規(guī)章
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區(qū)某企業(yè)工作了4年,因為家庭原因,李先生要離開深圳,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轉移相關社會保險檔案。但李先生辦理手續(xù)時發(fā)現,企業(yè)欠繳自己半年多的相關社會保險。單位辯稱,其中半年是試用期,企業(yè)不能為其繳納相關社會保險。經過咨詢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后,李先生得知公司此舉明顯違反了《勞動法》。 李先生稱,4年前他通過一家中介機構介紹,來到中區(qū)一家食品廠工作。當時,李先生與單位協商,試用期半年,合格
境外人士在中國購房越來越普遍,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(fā)展,早在2006年7月,*、*、發(fā)展改革委、*、工商總局、外匯局共同發(fā)布了《關于規(guī)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》,規(guī)定在境內工作、學習時間**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、自住商品房,在境內工作、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,不得購買商品房。同時規(guī)定了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和該意見的要求審核個人購房的資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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